申请人: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宇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040209号“IQ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11843号“IQ char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智能手机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其在计算机、电视机、变压器(电)等商品上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IQ及图”与引证商标“IQ及图”部分在文字构成、图形构成等方面基本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源插头转换器、电源适配器、运载工具点烟器插座用电源适配器、电源插座、计算机外围设备、便携式媒体播放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电视机、变压器(电)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移动电话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移动电话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移动电话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