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一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马洪超(原被申请人:张宇)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29日对第32627706号“蒙星亚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亚明”作为申请人的主打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44447号“亚明及图”商标、第24943933号“亚明世界及图”商标、第24927497号“老亚明及图”商标、第24229047号“亚明照明”商标、第7256913号“一亚亚明及图”商标、第7260844号“亚明之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许可及营业执照;媒体宣传报道资料;团体会员证书;相关展会资料;申请人商标使用资料;申请人销售合同及销售发票;广告合同、广告发票、宣传资料;产品检验报告;行业排名;加工合同及票据;申请人维权资料的相关报道;在先案件案例证据。
2021年9月8日,我局将申请人无效宣告申请材料副本邮寄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原被申请人张宇于2018年8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4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浴霸”等商品上。争议商标于2021年8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马洪超名下。
2、引证商标的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太阳能集热器”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原则性规定,前述条款相关内容均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灯;浴霸”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灯;太阳能集热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蒙星亚明”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亚明”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于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