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376733号“SNOWBA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3390号商标、第7100833号商标、第26784714号商标、第14761966号商标、第15900194号商标、第15035585号商标、第914144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其他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无效,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除“数据同步传输电缆;声音和图像传输用电缆”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同步传输电缆;声音和图像传输用电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数据同步传输电缆;声音和图像传输用电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