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润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066128号“润泰RON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83592号“润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291773号“RONBIO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红十字会标志不近似。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方网站、杂志、展会作品、户外广告牌、作品、软件著作权及专利证书、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撤销决定至本案审理时尚未生效。鉴于该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故我局不再等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仅对申请商标与其余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予以评述。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RONTECH”与引证商标二的英文“RONBIOTECH”在英文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包含的十字图形与“红十字”标志近似,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与使用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且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