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INSTANT BRANDS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14565H号“Insta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17567号“INSTANT TAC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撤销决定至本案审理时已经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可以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