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95707号“西柏坡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西柏坡及图 1095707

阅读:128533 2022-01-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北西柏坡酿酒总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西柏坡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9日对第1095707号“西柏坡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特指革命圣地西柏坡,使用了中央国家机关所在…

  申请人:河北西柏坡酿酒总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西柏坡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9日对第1095707号“西柏坡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特指革命圣地西柏坡,使用了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名称,应予制止。

  2、争议商标特指革命圣地西柏坡,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

  3、被申请人将革命家形象用于推销其酒类商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产生了不良影响。

  4、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情形。

  5、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西柏坡作为中共中央机关及领导人办公住所旧址照片;

  2、党和国家领导人参观西柏坡照片;

  3、西柏坡作为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廉政教育基地的证据照片;

  4、全国人民及党政军群团体参观西柏坡接受爱国主义教育的照片;

  5、带有伟人形象的被申请人成都糖酒会宣传册;

  6、商标变更公告、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7、石家庄市上谷醇酒厂及石家庄市西柏坡酿酒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

  8、《平山县志》节选;

  9、申请人荣誉;

  10、相关判决。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争议商标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图片及代理商合同;

  2、广告及产品展示等宣传证据;

  3、专利证书、企业荣誉资质。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1996年8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1997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曾于2019年7月22日对本案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主要理由为:一、争议商标特指革命圣地西柏坡,使用了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名称,应予制止。二、争议商标特指革命圣地西柏坡,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三、被申请人将毛泽东等伟人形象用于推销其酒类商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产生了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2020年5月28日,我局作出商评字[2020]第0000141852号《关于第1095707号“西柏坡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无效宣告裁定予以维持。申请人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11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上诉,维持原判。

  3、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9日再次向我局提出对争议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即本案,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我局已经作出过裁定,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所指的“一事不再理”情形,因此,对于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再予以评述。本案中,申请人提出了部分新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无效宣告。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01年12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199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具体到本案,争议商标于1997年9月7日获准注册,至2020年10月19日申请人提出本案无效宣告申请时,已超过五年。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了现行《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理由已超过法定期间,我局依法予以驳回。

  本案中,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应1993年《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1993年《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以及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时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所述被申请人以欺骗手段办理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登记,获得争议商标专用权的情形,不属于该条款及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7日

本文《关于第1095707号“西柏坡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西柏坡及图 109570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59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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