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达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君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86458号《关于第441533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819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03321号“钱爸爸QianBaB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撤销已无效,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我局应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撤销决定至本案审理时已经生效。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