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华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584330号“易普特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68049号“易普 EASY POWER”商标、第29843848号“易普”商标、第22150539号“雪枫 SNOWSW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臆造而成的词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公众对商品产生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易普特”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易普”,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ology”可译为“环境保护技术”,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工艺、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