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星际光(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大夫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461184号“星际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822640号“星际极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