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钜成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振石集团巨成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中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841545号“巨成 JU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8290号决定,于2021年4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振石集团巨成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在2017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钜成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未实际使用,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被申请人官网截图;2、商品房销售的宣传材料、销售合同、发票、荣誉证书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与复审答辩证据基本一致。
针对被申请人在答辩和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商品房销售服务上的使用,未提交在金融服务等项目上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在金融服务等未使用服务上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09年11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于第36类金融服务、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经纪、不动产管理、商品房销售、经纪、担保、代管产业、受托管理、典当服务上。
2、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20年9月1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2019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服务上的使用。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的被申请人官网截图;商品房销售的宣传材料、销售合同、发票等复审商标用于提供服务、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的使用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商品房销售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复审商标不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应予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经纪、不动产管理服务与商品房销售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复审商标在这些服务上的注册亦可予以维持。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金融服务、经纪、担保、代管产业、受托管理、典当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这些复审服务上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经纪、不动产管理、商品房销售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