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凯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山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813598号“毅达YD YI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41364号“毅达”商标、第1760127号“毅跶YD及图”商标、第9810089号“毅跶YD及图”商标、第13368294号“YD”商标、第13368293号“YD”商标、第42072278号“达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推广,已经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与金钱,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我国汉语认读有从左至右或从右至左的认读习惯,故引证商标六的显著标识性汉字可被识别认读为“毅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显著识别性文字均为“毅达”,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识别文字的汉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未形成明显含义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字母“YD”与引证商标四、五的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指定使用的“绝缘耐火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