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虫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5711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790184号“图形”商标、第348099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经驳回复审程序,在“动物用膳食补充剂”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2、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7713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它们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