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082888号“如视PR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如视PRO及图 52082888

阅读:124389 2022-01-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082888号“如视PR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57410号图形商标、第17147743号“PROS”商标(以下称引证…

  申请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082888号“如视PR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57410号图形商标、第17147743号“PR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联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共存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PRO版本百度、淘宝、京东等平台搜素结果、申请人如视官网截图、相关媒体对如视PRO技术介绍、手机应用商店“PRO”搜索结果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两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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