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麦艾尔希尔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185673号“MY Air SHIELD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42290号“AirKTV”商标、第10702700号“AIRSHOP”商标、第19120209号“airdrawing”商标、第23039894号“Cooking AIR”商标、第28691469号“皇包车 AI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字母组合、含义、读音、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将与引证商标五的所有人联系共存同意书或是转让事宜,一旦取得同意书或转让,或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五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届时引证商标五将不会与申请商标存在冲突。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中含有“Air”的商标注册信息、在先决定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该商标并未转让至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英文部分在呼叫、字母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