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PPLE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86328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50300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210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一审诉讼阶段,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计算器”商品上的注册且已经生效,该事实导致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失,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案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