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体西格鲁夫及运动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58388号《关于第24020727号“MASTER BUNNY EDI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1325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高院)提出上诉,北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423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不服二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称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作出(2021)最高法行再10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最高院判决认为,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在二审判决作出之后,驳回通知书中引证的第13112691号“MASTER BUNNY EDI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指定的全部商品类别上被撤销并公告,因此,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在再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在再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作出被诉决定的基础事实已发生变化,依据“情势变更”原则,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