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JAGUAR LAND ROVER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160176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2311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447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高院)提出上诉,经审理,北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114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高院判决认为,根据查明事实,商标局驳回通知书中引证的第120340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被1024号判决认定予以宣告无效,该判决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不宜再以在先权利障碍评述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申请注册,本案属于引证商标权利障碍发生变化之情形,鉴于申请商标尚未完成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依据上述事实,结合引证商标最终权利状态,依法对本案重新审查。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重新裁定之时,引证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程序予以宣告无效并公告(公告期号:1744)。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