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自然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腾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758537号“BIO U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01969号“biom'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我局于2020年8月10日做出的无效宣告裁定书中已被宣告无效,据此,引证商标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