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000287号“龙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饮水机出租,照明设备出租”服务上的申请注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 “饮水机出租,照明设备出租”以外的其他服务上与第26876738号“小龍坎”商标、第24903102号“水龙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第43783796号“龙坎市集火锅”商标、第42089116号“金龙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四经异议审理已决定不予核准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饮水机出租,照明设备出租”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非类似服务上二者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
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饮水机出租,照明设备出租”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申请商标在“饮水机出租,照明设备出租”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