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都市环球(北京)国际安全评价技术中心
委托代理人:诺信瑞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778729号“安评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而成,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53670709号“安平健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情况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安评”,可理解为“安全评价”,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