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548956号“摩杜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摩杜云 54548956

阅读:147290 2022-01-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摩杜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548956号“摩杜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非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

  申请人:广州摩杜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548956号“摩杜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非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时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项目,故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禁止的情形。虽然申请人后向工商局提起变更登记,主动删除了营业范围中的“商标代理”项目,经复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作为一条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其目的就在于禁止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服务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如果允许将商标代理机构申请的非代理服务商标于申请日后通过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方式视为障碍消除,那么,该条款将失去规制作用,因为一旦该商标申请被受理,商标代理机构都可以通过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方式注册非代理服务商标,可能会在客观上起到纵容商标代理机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利用自身业务优势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基于以上因素考虑,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变更企业经营范围不能被视为注册障碍消除的情形。

  申请商标使用在除“法律服务”以外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2日

本文《关于第54548956号“摩杜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摩杜云 5454895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577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