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3481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46103829A号图形商标、第461038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其中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中国建设银行百度百科;2012-2019年年报、社会责任报告;媒体报道;广告宣传;中国建设银行行名行徽使用管理规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火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个人防护用喷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喷雾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个人防护用喷雾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