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汕头樱姬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优越商标代理事务所
被申请人:杭州鼎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09日对第46668544号“kissbeaut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KISS BEAUTY”、“Karite”系列美妆品牌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563109号“KISS BEAUTY”商标、第18233098号“Kiss Beau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相同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损害申请人在先权利,并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了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KISS BEAUTY”在先商标。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且被申请人一贯具有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损害相关公众利益,并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链接及相关截图;申请人所获荣誉;申请人厂房照片、公司展厅、专卖店、产品图片;申请人产品网络销售平台数据及网站链接;申请人广告合同、广告发票、广告视频;申请人参展证明及相关销售证书;申请人报关单及出口额统计证明;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相关品牌信息;在先案件决定书、裁定书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第5类“消毒纸巾”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消毒纸巾”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理由中还提及《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但并未明确主张争议商标侵害其何种在先权利。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或类似服务上已使用“KISS BEAUTY”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之情形。
三、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规定。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另,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之中,我局不再评述。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