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625525号“三原生 MA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590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7255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7821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0777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88178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6900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9758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并不违反《商标法》的规定。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含文字“三原”是陕西省三原县名称,申请商标中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