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楼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熊焕华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02日对第23459465号“油尖旺楼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楼上”品牌燕窝等商品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417093号“楼上”商标、第5417094号“楼上”商标、 第5417095号“楼上”商标、 第5417097号“楼上”商标、 第5417098号“楼上”商标、 第5417099号“楼上”商标、 第6554934号“楼上燕窝庄”商标、 第6554935号“楼上燕窝庄”商标、 第6554944号“楼上燕窝庄”商标、 第6554945号“楼上燕窝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划“油尖旺”,易使相关消费者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服务是来自申请人,从而对商品的提供者和服务产地产生误认。三、争议商标包含了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应予以无效宣告。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官网介绍;
2、申请人2017年8月至12月在《中国民航杂志》上刊登的广告;
3、申请人在天猫旗舰店的网络页面;
4、申请人相关账单及增值税发票资料;
5、申请人引证商标注册信息;
6、百度百科关于“油尖旺”的介绍;
7、被申请人相关信息。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0类榨水果、食物和饮料的防腐处理等服务上,经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提起异议,我局决定异议理由不成立,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并于2019年8月14日刊登于商标注册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第29类肉等商品、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十,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0类榨水果、食物和饮料的防腐处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第29类肉等商品、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上述非类似商品和服务上并存,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并以此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所提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