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她喜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中律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913954号“宣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33703号“宣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蕴含申请人独特构想,通过使用以及相关公众认知已产生了可区分于革命烈士宣德的新含义,申请商标文字与革命烈士姓名尚未形成已为相关公众周知的稳定的指向对应关系,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复审审理程序中,其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宣德”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宣德”在文字组成及呼叫上相同,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炉、熏香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我局通过中华英烈网查询,申请商标“宣德”为烈士名,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香炉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