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辰有限公司(原申请人:胡民融)
委托代理人:上海北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850346号“泰迪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至本案审理时,原申请人经我局核准将申请商标转让予申请人。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75272号、第18071081号、第53268648号、第3447154号、第27572690A号、第53254194号商标均属于申请人所有,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均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