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农谷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913929号“谷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28772号“谷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第53328767号“谷农之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上述驳回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