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农谷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897610号“谷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201247号“谷农GUN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875446号“谷农GUNONG及图”商标(第30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申请,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最终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编号为“(2021)商标异字第0000158877号”异议决定书决定准予注册,上述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谷农”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中文部分“谷农”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方面均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啤酒、植物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