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蔚蓝海岸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552084号“海岸逸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794980号“海岸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046568号“海岸优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9821448号“海豚逸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外观、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商标注册程序中,为申请在先商标。2.引证商标二经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被撤销,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公寓管理、受托管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指定使用的公寓管理、受托管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撤销决定尚未生效,且是否援引引证商标二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是否存在权利冲突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