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玥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792195号“鹿球牌 GLOBAL DE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565875号“鹿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外观、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