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新致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4月27日对第36569131号“猿多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6140527号“猿辅导”商标、第21647566号“猿辅导”商标、第21649600号“猿题库”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其在应知明知的情况下复制抄袭申请人极具知名度的“猿”系列商标,恶意极其明显,具有攀附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明显恶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猿”系列产品简介及APP下载量;
2、相关荣誉;
3、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报纸期刊检索报告;
4、电视媒体报道;
5、申请人“猿”系列产品的融资情况;
6、申请人“猿”系列产品的宣传及媒体报道情况;
7、申请人“猿”系列产品用户量及营业额;
8、申请人“猿”系列商标的创意设计思路;
9、申请人“猿”系列产品行业报道;
10、申请人“猿”系列产品的持续使用情况;
11、申请人“猿”系列商标信息;
1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工商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是通过转让方式取得争议商标的专用权,是出于正常的经营需要 ,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未采取任何不正当手段。商标审查应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提交的众多在先案件的审查结果不应作为本案的参考。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相同,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广州比格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21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0月13日。2021年7月27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转让至北京新致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上,现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包含显著文字“猿”,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我局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