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润来嘉祥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畅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384217号“润来嘉祥RUNLAIJIA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嘉祥”具有其他含义,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且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13876号“威思威利 WISEVALLE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413281号“信达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限届满后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外观、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含“嘉祥”,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