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网石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蔡巧娜
申请人因第3712099号“石器时代STONE AG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28789号决定,于2021年04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7年5月9日至2020年5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为由,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瓷、赤陶或玻璃小塑像”等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其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2、复审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法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争议商标于2003年9月10日被提起注册申请,于2006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包括盆、碗、盘、壶、杯),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瓷、赤陶或玻璃小塑像,饮用器皿,旅行饮水瓶,梳,化妆用具,保温瓶,彩饰玻璃”商品上,后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在“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包括盆、碗、盘、壶、杯),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饮用器皿,旅行饮水瓶,保温瓶”商品上的注册,其现有效注册商品为“瓷、赤陶或玻璃小塑像,梳,化妆用具,彩饰玻璃”。2016年11月27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网石株式会社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