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桂林市立丰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初心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163901号“喜家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4164号决定,于2021年03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7年7月6日至2020年7月5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基本一致。):
1.购销合同、银行电子回单;
2.店铺照片、广告制作合同、网银转账回单;
3.沟通页面、喜家客品牌推广包装设计合同、汇款电子回单;
4.产品图片、印刷品订购合同、汇款电子回单;
5.产品图片、生产销售协议、销售单。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马浚哲于2016年2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3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桂林市立丰商贸有限公司,即申请人。2020年7月6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5类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表明其在指定期间内与他人约定将商品交予申请人售卖;证据2只能证明申请人为使用复审商标进行了准备工作;证据3、4、5均未显示复审服务。综上,申请人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5类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