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晔萍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区根良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21日对第26130002号“欧狄OOUDI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下共263件商标,多为臆造词组合,部分系对他人知名品牌的摹仿和抄袭,指定商品和服务涵盖多个类别和行业,远超其合理商业经营所需。被申请人大量囤积商标,恶意抢占公共资源,公开销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列表;2、中山市古镇今非饰比灯饰门市部的工商登记信息;3、被申请人在第三方平台上公开兜售的打印页;4、被申请人抄袭第三方品牌的商标信息;5、关于被申请人商标的异议决定书、公告和商标流程信息;6、相关案件商标裁定书、决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8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18类“裘皮;旅行包;运动包;钱包(钱夹);背包;公文包;皮制系带;伞;登山杖;手提包”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28年8月27日。
2、除了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11类、第14类、第15类、第20类、第25类、第31类、第43类等诸多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还申请注册了二百五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海底拼”、“海底拌”、“思奥普”、“厉郎”等,且被申请人名下第33253307“思奥普”商标、第25272854“厉郎”商标、第19461489“依维柯”商标均已因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等原因被我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等规定不予核准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认为,由查明事实2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11类、第14类、第15类、第20类、第25类、第31类、第43类等诸多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二百五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海底拼”、“海底拌”、“思奥普”、“厉郎”等,且被申请人名下第33253307“思奥普”商标、第25272854“厉郎”商标、第19461489“依维柯”商标均已因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等原因被我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等规定不予核准注册,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或意图使用的证据,亦未对其在不同类别上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加之,由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可知,被申请人将名下包括本案争议商标在内的多件商标均放在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公开售卖。故,被申请人上述商标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