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582256号“Rt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Rt及图 38582256

阅读:121463 2022-0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赖恩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深圳市博亿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联爱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02日对第38582256号“Rt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于1989年创立,以改装奔驰车起家,…

  申请人:赖恩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深圳市博亿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联爱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02日对第38582256号“Rt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于1989年创立,以改装奔驰车起家,是知名的奔驰车改装专家。申请人企业名称为“RENNTECH”,“Rt”是申请人企业名称的简称,自成立以来便在实际的商业经营过程中使用,申请人对争议商标享有在先的企业名称权,同时,“Rt”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商标,经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企业名称的简称、商标“Rt”的抄袭、模仿,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抄袭摹仿了申请人的多件商标,且标识设计与申请人宣传使用的商标标记在整体设计等方面高度一致,其名下另有两件商标已经被提起异议,其行为显然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授权的中国经销商位于同地域,极易知晓申请人商标的存在,被申请人仍将争议商标注册在与汽车改装业务关联性极强的商品上,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公司网站截图和网上商店使用Rt字样的标记;2、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页;3、被申请人注册申请的商标列表及信息页;4、被申请人中国经销商深圳市零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页;5、2011年至2019年申请人从其中国供应商处订购品牌产品的票据及相关协议文件、翻译;6、2013年至2019年申请人开具给中国销售商的品牌产品的发票、翻译;7、申请人在线商城页面截图;8、2016年第19期《汽车与社会》杂志刊登的关于申请人改装奔驰相关车型的介绍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不可争议的商标专用权利,且并未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任何业务上的往来关系,且申请人所诉的引证商标的使用仅限于美国地区,在中国并未达到知名商标的效果,争议商标的注册早于引证商标,引证商标在中国大陆的使用属于侵犯了被申请人的在先商标专用权。且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的使用,已经与被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已获得消费者的认可。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出于实际使用目的,不属于恶意注册行为,未违反法律相关规定。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申请人,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成立,故请求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2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内饰件;运载工具用方向盘;电动运载工具;运载工具内装饰品;可折叠自行车;汽车专用车罩;雪橇(运载工具);汽车用风挡刮水器;补内胎用全套工具;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30年2月6日。

  2、除了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11类、第12类、第16类、第35类等商品和服务上还申请注册了近十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BosEarmark”、“RENNtech及图”、“Rt及图”商标。且被申请人名下第35889902“BosEarmark”商标、第35885720“BosEarmark”商标、第38591247“RENNtech及图”商标已被我局适用《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等规定不予核准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虽可以证明申请人已对其“Rt”商标或字号进行了使用,但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公司字号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经宣传使用在中国大陆地区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中国大陆地区已于“汽车内饰件;运载工具用方向盘”等商品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使用“Rt”商标或与之近似的非注册商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损害了其在先字号权,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其主张的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于相同地域范围内,并不能当然推定被申请人与其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特定关系,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三、本案尚无证据认定争议商标本身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亦或作为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产生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效果,即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提交的官方网站截图、在线商城页面截图、申请人开具给中国销售商的品牌产品的发票等证据可知,申请人于汽车零配件等商品上已在先宣传及使用“RENNtech及图”、“Rt及图”商标,且依据查明事实2可知,至本案审理时止,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11类、第12类、第16类、第35类等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近十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BosEarmark”、“RENNtech及图”、“Rt及图”商标,上述商标与申请人及他人享有较强显著性的标识高度相近,且被申请人名下第35889902“BosEarmark”商标、第35885720“BosEarmark”商标、第38591247“RENNtech及图”商标已被我局不予核准注册,被申请人未对其商标设计及与他人在先商标相近的问题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因此,被申请人围绕申请人的“RENNtech及图”、“Rt及图”商标反复申请注册以及摹仿他人显著性较强商标的行为难谓正当,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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