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长成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438113号“亮磨LIANGM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亮磨LIANGMO”商标已在第3类商品上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是由汉字“亮磨”和对应拼音“LIANGMO”构成的纯文字商标,该标志逆序为“磨亮”,用在指定使用的“砂纸”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根据商标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必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