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熟西窗素衣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791694号“爱妈咪女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14544号“品耐 PNLA及图”商标、第8561620号图形商标、第6886264号“爱妈咪 imam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三逾期未续展。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