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渥弗林户外用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780976号“BAT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放弃“电容器;电开关”两项商品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的第963726号“BA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08955号“BAT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恳请等引证商标一被宣告无效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无效宣告裁定中被宣告无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鉴于申请人声明放弃在“电容器;电开关”两项商品的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针对上述两项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容器;电开关”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