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荣耀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706312号“氣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20137号“道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以及第16220001号“道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不类似,故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