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联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413946号“UNIONTECH联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46595号“UNION ENGINEERING”商标、第8516301号“汉威模具WWW.MOULD.ME UNION MOULD”商标从主要认读文字上尚可形成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