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苹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湖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10日对第30577909号“SIR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国际注册第1115438号“SIR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441439号“SIR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437053号“SIR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应被认定为第9类“电子语音识别设备、语音识别软件”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驰名的“SIRI”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在不相同商品上的抄袭和摹仿,并致使申请人权益受损。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相关报道、文章;2、申请人年报中关于广告投入数据统计摘页;3、全球品牌排名表;4、“最具影响力的外国品牌”榜单及相关文章及其中文译文;5、零售店列表;6、苹果公司中文网站打印页、Alexa网对苹果公司全球官方网站访问量统计数据;7、《至尚优品-中国千万富豪品牌倾向性报告》;8、申请人商标档案;9、“HEALTH”释义;10、被申请人工商信息;11、百度百科、中文媒体对“SIRI”的介绍;12、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13、其他相关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决定于2020年12月7日准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普通金属合金;金属地板;五金器具;家用金属滑轨;金属箱;普通金属艺术品;普通金属盒;金属门把手;建筑用金属附件”商品上,第19类“瓷砖;非金属地板砖;石膏板;耐火砖、瓦;非金属墙砖;制砖用粘合料;非金属地板;(贮液或贮气用)砖石容器;树脂复合板;人造石”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6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多为申请人及其“苹果”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中国大陆地区的销售数量、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金额等情况,难以认定各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知名度。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普通金属合金、瓷砖等商品与申请人主张引证商标一、二、三大量使用并形成高知名度的电子语音识别设备、语音识别软件等商品分属于不同的行业领域,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和使用不致误导公众混淆或误认,并损害申请人合法权利。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规定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