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927358号“国际缤纷邮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国际缤纷邮轮 15927358

阅读:33910 2022-01-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缤纷旅行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5927358号“国际缤纷邮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78507号“国际缤纷邮轮”商标、第15821071号“国际缤纷邮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五)的注…

  申请人:广州缤纷旅行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5927358号“国际缤纷邮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78507号“国际缤纷邮轮”商标、第15821071号“国际缤纷邮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五)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引证商标五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38655号“缤纷之旅 COLOURFUL TRIP”商标、第6740576号“缤纷行”商标、第1337482号“缤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缤纷邮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商标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潜水服出租”服务上经无效宣告程序维持注册,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我局依法宣告无效,相关裁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失去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相比较,在呼叫上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贮存”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核定使用的“货物贮存;旅行安排;旅行社(不包括预订旅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我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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