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裕之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769023号“裕之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647632号“裕之源 YUZHIYUAN”商标、第43130512号“裕芝源 YZYQ”商标、第50736617号“裕芝源”商标、第43807156号“裕芝源”商标、第50864362号“裕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整体外观、细节刻画、具体含义、呼叫发音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和使用,与申请人已经建立稳固的一一对应关系,在现实中消费者不会有任何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可能性。请求初步审定申请航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报道、加盟店合作协议、发票、销售代理协议及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各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