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鸿礼商业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5300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007855号“BD”商标、第12468649号“冰朵B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从文字上尚可形成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图形虽经过设计,容易辨识为字母“DB”,与引证商标一文字“BD”在字母构成及消费者的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皮凉席”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被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皮凉席”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