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万氏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泓标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499938号“万氏口腔 WAN SHI DENT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39326号“万氏婴儿坊”商标、第9904857号“万氏Wanshi及图”商标、第24377580号“万氏•外焖内烫”商标、第3267511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存在巨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选用企业商号作为自己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本的出版;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