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港之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372008号“愈艾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411628号“艾愈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经营方向存在差异,从而可使相关公众区分服务来源。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愈艾堂”与引证商标文字“艾愈堂”在文字构成及消费者的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