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桦榭菲力柏契出版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879654号“SUPER EL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33552号“怡禄ELE及图”商标、第5847974号“Ele”商标、第5993458号“E乐 E-LE及图”商标、第15430412号“眼镜元素eLe Element eyewear”商标、第27420924号“易乐E'le SHARE FUN”商标、第29930204号“ELe及图”商标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