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557823号“JD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595363号图形商标、第13436824号“金德泰JDT及图”商标、第27969727号“聚鼎堂JDT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京东科技官网页面相关信息;2、引证商标二状态证据;3、其他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除“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之外的动物训练、电视文娱节目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动物训练、翻译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引证商标一虽经一定设计但仍易被识读为“JDT”。申请商标仅由文字“JDT”构成,与引证商标三中可独立识别部分文字“JDT”及引证商标一字母组合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8日